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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法宿霧院判決女子歸還房產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 通訊員 洪法)離婚分割財產時,約定給兒子留一套房子。兩年後,這套房屋拆遷還建成兩套,母親認為吃了虧,偷偷辦理交房手續,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。法院判決,離婚協議約定有法律約束力,母親應商務中心將房子退還給兒子。
  2010年6月,錢某某、黃某某離婚,離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割,其中約定武昌馬湖一套120平米的還建usb房歸兒子黃某所有。該房未辦房產證,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為錢某某。
  兩年後,該片區被拆遷,該房還建房屋兩套,合計128.22平米。離婚後,錢某某認為自己吃了虧,一直結婚關註著該房產。還建房交付時,錢某某偷偷與開發商辦理了交房手續。
  黃某得知後,多次要求母親歸還房產未果,一紙訴狀將母親告上法庭,要求母親歸還房產。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,錢某某與黃某某達成的協議離婚合法有禮服效,錢某某應將這兩套房屋歸還給黃某居住使用。  (原標題:離婚時贈房給兒子 女子事後又反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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